(一)著作權的內容
1、著作權中的人身權
著作人身權,是指著作權人基于作品的創(chuàng)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。包括發(fā)表權、署名權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。
(1)發(fā)表權,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。發(fā)表權是一次性權利。作品一旦發(fā)表,發(fā)表權即行消失,以后再次使用作品與發(fā)表權無關,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(xiàn)。
(4)保護作品完整權,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、篡改的權利。
提示:著作人身權原則上不能轉讓與繼承。另外,著作人身權不受合理使用、法定許可、期限等的限制,但是著作人身權中發(fā)表權例外。
2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
(1)復制權,即以印刷、復印、拓印、錄音、錄像、翻錄、翻拍等各種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。
(2)發(fā)行權,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。
(3)出租權,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(chuàng)作的作品、計算機軟件、音樂作品的權利,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。舉例:甲開了一個出租作品的小店,買了一本正版小說,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將該小說出租出去,此時,甲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,因為著作權人對普通的圖書沒有出租權。但如果甲出租的不是小說,而是正版DVD或殺毒軟件,此時甲的行為構成侵權。
(4)展覽權,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。
(5)表演權,即公開表演作品,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。
(6)放映權,即通過放映機、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(xiàn)美術、攝影、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(chuàng)作的作品等的權利。
(7)廣播權,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,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,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、聲音、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。
(8)信息網絡傳播權,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,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。
(9)攝制權,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。
(10)改編權,即改編作品,創(chuàng)作出具有獨創(chuàng)性的新作品的權利。
(11)翻譯權,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。
(12)匯編權,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,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。
(13)許可轉讓與獲得報酬權。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上述權利,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(guī)定獲得報酬。
(14)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。
2023-10-06發(fā)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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